男子疫情期间3次潜入医院偷盗 盗窃病人及陪护亲友“救命钱”性质恶劣,被儋州法院严惩
■本报全媒体记者许光伟林鸿河马宏新通讯员余建波
儋州市东成镇一男子周某某3次进入儋州市某医院病房盗窃病人的手机,被儋州市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以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案情疫情期间男子多次在医院盗窃
今年3月,周某某曾在儋州市某医院照顾朋友期间,发现医院病房内病人及陪护亲友随意放置手机,遂产生盗窃他人手机的念头。随后,周某某分别于今年3月11日、3月13日、3月20日,分别潜入儋州市某医院泌尿科、产科、儿科病房内,将病人放在病床上及病床旁边桌子上的手机共5部偷走。得手后,周某某将偷来的手机分别卖给路人,共得3800元。今年3月25日5时许,周某某在该医院被保安抓住,被扭送至儋州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
经审查,儋州检察院认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次,价值共97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周某某在疫情期间,窜入医院多次盗窃病人的财物,应对其从重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儋州市检察院遂向儋州法院提出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儋州市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成立,全部采纳该院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医院偷“救命钱”应严惩
检察官称,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医院内盗窃“救命钱”,客观危害相对更大,行为人主观恶性也更为严重,应予依法严惩。检察官提醒,如今,除了繁华商业区、超市、公交车等地,医院也成了窃贼们频繁作案的场所。病人及陪护亲友在医院病房内,要注意提高防盗意识,不要把现金、手机、手表等贵重物品随意摆放,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同时,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好防盗管理,切实保障病人及陪护亲友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和谐安宁的就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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