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刘天荣(儋州那大国济铁皮石斛养生会馆):
由于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留置、邮寄等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向你公告送达(儋)应急管罚催〔2021〕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1、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儋)应急管罚〔2019〕8号]和2021年1月14日对你(单位)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儋)应急加罚〔2020〕1号]尚未履行。2、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催告你收到此《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工行儋州城北支行,收款人: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073826,缴清罚没款3万元及加处罚款3万元,合计6万元人民币;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如果你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不服,可于收到此《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儋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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