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征收海域使用金及滞纳金的催告书
儋州海科养殖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5月28日对你司作出《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收海域使用金及滞纳金的决定书》(儋自然资函〔2020〕444号),并于2020年6月15日在海南日报登报告知。
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上述决定书缴纳海域使用金及滞纳金,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如下:请你司自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我局《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收海域使用金及滞纳金的决定书》(儋自然资函〔2020〕444号),缴清海域使用金504000元及滞纳金403992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6日)。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23日
(联系人:麦贤豪;电话:23882622;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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