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债务纠纷 开走借款人父亲车辆 儋州法院:归还车辆赔偿损失
□记者吴佳穗
本报讯儋州男子庄某因与他人有债务纠纷,竟将借款人父亲车辆开走。近日,儋州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庄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车辆返还原告,并赔偿占用车辆期间的经济损失(从2019年2月14日起计至车辆返还之日止,按60元/天的标准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符某系蓝某的妻子,蓝某甲和蓝某乙是蓝某的儿子,蓝某丙和蒙某系蓝某的父母。2013年10月2日,蓝某与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蓝某以124900元的价格向该公司购买一辆大众新朗逸汽车。该车于2013年10月22日办理权属登记,登记在蓝某名下。
蓝某于2015年4月6日因病去世后,该车辆由原告蓝某甲使用。蓝某甲在使用该车辆的过程中,因与被告庄某产生债务纠纷,庄某遂将上述车辆开走并一直占用。2019年,符某等人要求庄某归还该车辆无果,遂将对方告到法院。
儋州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由蓝某生前购买,现仍登记在蓝某的名下。蓝某于2015年4月6日因病去世后,该车辆应由蓝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原告符某等人均是蓝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有权继承上述车辆。在该车辆尚未进行继承分割的情况下,符某等原告共同享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并有权共同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因与原告蓝某甲存在债务纠纷,在未经其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没有合法依据占用上述车辆至今并拒不归还,其已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返还原告。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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