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一男子砍伤岳父母和妻子10岁侄子被判6年半提起上诉 终审:伤害老少性质恶劣维持原判
■本报全媒体记者吕书圣
儋州市一男子因怀疑妻子出轨而报复妻子家人,将妻子10岁的侄子砍成重伤二级,同时连年近7旬的岳父母也未放过,挥刀就砍。虽然事后其报警自首并积极赔偿,但因为其伤害的是无辜的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恶劣,行为卑劣,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6年半。
案情:
砍伤妻子的侄子和父母
陈某庆认为妻子徐某霞出轨,双方协商离婚未果后,遂产生报复徐某霞家人的念头。2018年8月1日18时30分许,陈某庆携带一把菜刀驾驶摩托车来到儋州市国营西联农场东风分场东升队徐某霞父母家住宅后门处停下,看到徐某霞10岁的侄子徐某龙恰好从后门进家,陈某庆便持菜刀从后侧朝徐某龙的右脚膝盖部位砍了一刀,徐某龙倒在地上。随后,陈某庆进入到客厅,看到徐某霞的母亲黄某(66岁)坐在椅子上看码图、徐某霞的父亲徐某炎(68岁)坐在沙发上喝茶看电视,陈某庆随即持菜刀朝黄某的右脚膝盖部位砍了一刀,又朝徐某炎的右脚膝盖部位砍了一刀,徐某炎倒在地上,陈某庆继续朝徐某炎的右小腿、右脚板部位各砍一刀。菜刀掉在地上,陈某庆与徐某炎争抢菜刀时,又割伤徐某炎的左手腕。
陈某庆抢到菜刀后跑到后门处,看到徐某龙的母亲吴某在查看徐某龙伤情,又持菜刀冲上去欲砍吴某,吴某跑开。徐某霞和其哥哥徐某强听到喊叫声先后从二楼下来,徐某霞走到后门拉住陈某庆的双手劝解,徐某强下到一楼看到父母和儿子被砍伤,走到厨房拿一把菜刀追赶陈某庆,陈某庆挣脱徐某霞后逃离现场,途中将菜刀丢弃。
当日20时许,陈某庆逃到东风分场东进队时,向罗某借用电话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将陈某庆控制。案发后,陈某庆就赔偿事宜与受害人一家进行协商。截至2019年6月24日,陈某庆各赔偿10000元给徐某炎、黄某,赔偿130000元给徐某龙,3名受害者和法定代理人对陈某庆表示谅解。
一审:
犯故意伤害罪获刑6年半
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陈某庆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陈某庆持刀伤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致三人多处受伤、一人九级伤残,可酌情从重处罚。陈某庆犯罪后拨打报警电话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陈某庆能赔偿被害方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除去已赔偿部分,陈某庆赔偿徐某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870.78元;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975.50元;赔偿徐某龙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86.81元。
二审:
伤害无辜老人小孩性质恶劣,维持原判
陈某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该案是由家庭矛盾引起,其是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且是初犯,已经深刻反省、真诚悔罪,恳请二审法院对其判处三年以下刑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某庆因婚姻家庭纠纷而迁怒于妻子徐某霞的家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未成年人徐某龙重伤,黄某、徐某炎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本案中,陈某庆不仅不能正确处理其与妻子的婚姻纠纷,反而持刀伤害无辜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其犯罪性质恶劣,行为卑劣,对未成年人身心及其近亲属心理上造成严重伤害,故应酌情从重处罚。经审查,一审判决在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到本案是家庭矛盾引发、上诉人陈某庆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对陈某庆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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