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二分院成功抗诉一非法采矿犯罪案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165万余元向法院提起的恢复被破坏矿山地质环境公益诉讼案正在审理中
本报讯(记者曹飏通讯员刘洪记李颍林)由省检二分院提起抗诉的杨某清非法采矿案近日在省高院公开审理,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终审判决在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清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事判决的同时,撤销依法追缴杨某清非法采矿犯罪违法所得21万余元的内容,改判追缴165万余元。
2013年4月27日,原审被告人杨某清以海南综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综养农业)的名义与原儋州市三都镇西照村委会老村签订土地租用协议,进行黑山羊良种繁育。2014年至2016年,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杨某清多次雇用他人非法开采所租用地块的玄武岩矿石,并对外销售。
经查明,综养农业系杨某清变更公司名称而来,公司没有财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执行机构,甚至连养殖项目最基本的种羊引进、牧草种植、人员培训等前期工作均未开展,而是专注于租用炮机、挖机等设备大肆开挖玄武岩,多方联系他人销售石料谋利。经海南省海洋地质调查研究院实地测量、评估,认定采空总量为3.28万立方米7.67万吨。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4年至2016年间玄武岩石料平均零售价为每吨21.5元。公安机关以杨某清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21万余元。
省检二分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清犯非法采矿罪的事实、罪名正确,量刑适当,但追缴的仅仅是2016年3月到4月19日销售给金玉林的7975.43吨石料的犯罪所得21万余元,而非2014年至2016年期间非法开采的7.6752万吨石料的犯罪所得165万余元,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应当予以全部追缴。为维护法律权威,更好保护生态环境,二分院以一审判决追缴被告人杨某清犯罪所得数额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法提起抗诉。
据介绍,省检二分院在办理该案中坚持刑民联手,在依法追究杨某清刑事责任、追缴违法所得的同时,对因非法采矿致使地质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予以立案,并向法院起诉,依法申请法院判决杨某清承担被破坏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费用。目前,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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