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遗留石坑获刑 赔款361万余元补坑
本报5月29日讯(记者高潮通讯员罗凤灵)备受关注的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了结果,杨某和海南某农业公司共同赔偿地质环境修复费用361万余元,修补非法采矿遗留的3个石坑,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地质环境修复鉴定评估费用8.8万元。
2013年4月27日,海南某农业公司与儋州市三都镇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50亩土地作为黑山羊繁育场地,承包期限4年。2014年至2016年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雇佣他人非法开采公司承包地里的玄武岩矿石,并对外销售。
2018年6月28日,海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165万余元。
因该公司承包地上非法采矿遗留3个石坑,面积共17903平方米,3个石坑积水较深,存在人畜溺水的安全隐患。经相关专业机构评估,涉案承包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为361万余元。
新闻推荐
打着“养羊”幌子非法采石留坑被罚修复环境 赔偿361万元企业老板获刑3年半
南国都市报5月28日讯(记者何慧蓉通讯员罗凤灵)备受关注的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