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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拆除建筑判决还扩建 儋州一“老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获刑

法制时报 2019-06-21 09:21

儋州法院对首例拒执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本报讯(记者林鸿河马宏新许光伟通讯员高琼芳)6月20日上午9时,儋州市法院对受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015年11月16日,儋州法院对原告海南湘实公司与被告人刘某旺、第三人海南军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清算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人刘某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其位于儋州市那大人民东路南侧面积3334.46平方米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刘某旺不服,提起上诉。省二中院于2016年5月1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某旺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6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海南湘实公司向儋州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次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旺送达执行裁定书,责令刘某旺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刘某旺以法院判决错误为由拒不履行。2016年9月12日,儋州法院向刘某旺发出《公告》,责令刘某旺在2016年10月10日前履行义务,逾期强制执行。刘某旺仍拒不履行,反而继续扩建石柱牌楼大门并进行装修,扩大经营规模。期间,刘某旺于2016年9月18日向儋州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一、二审判决错误为由要求中止执行。儋州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裁定驳回刘某旺的异议请求。后刘某旺以一审、二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驳回刘某旺的再审申请。

儋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旺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但其不仅拒不履行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法定义务,反而在应当拆除的建筑物范围内继续扩建装修,严重影响法院正常执行活动,导致法院长期无法完成生效判决的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刘某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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