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一男子想还钱找不到债主想将债权人诉至法庭 却被告知不在管辖范围
南国都市报热线966123讯(记者梁振文)“真的想解决不良债权问题都难,我本想通过儋州市白马井人民法庭起诉债权公司,让债权公司尽快前来解决多年来困扰我的债务问题,却不想被该法庭告知不在管辖范围。”日前,家住儋州市白马井镇的徐有杰向记者诉说他的烦心事。
徐有杰称,1999年3月9日,在儋州市白马井镇,他曾以家中的房子和渔船作为抵押向某银行进行贷款20万元,规定至2000年3月9日,分期归还本金以及相关的利息。之后,在归还2万元后,由于家中经济困难便没有按时归还剩余18万元。
“2017年5月4日,我在报纸上发现刊登一条含有他的债务内容的相关债权转让信息。”徐有杰说,家里的经济条件逐渐转好后,他曾多次联系信x资产管理公司希望解决存在的债权问题,但对方并没有前来和他解决债务问题,无可奈何才起诉该公司,希望尽快还上拖欠的款项。
为尽快解决债权问题,2019年3月28日,徐有杰向儋州市白马井人民法庭提交相关材料起诉该资产管理公司,却被法庭告知不在管辖区域不予受理。
“我认为我和对方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债权公司牵涉房产和船舶抵押,所以争议的主要对象为银行不良债权资产,不仅是货币,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徐有杰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地是在白马井,应该向白马井人民法庭起诉,却不想最终告知不在管辖区域不予受理。他还说,如果白马井法庭不予受理,也应出具告知文书,避免债券公司所在地法院拒绝后多次往返空跑。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儋州市白马井人民法庭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在查看徐先生提供的材料后,发现其起诉的公司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按照规定要去龙华法院起诉。
对于徐先生认为的合同履行地,该负责人解释说,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徐先生欠该公司的款项,该合同的履行地就应为海口市龙华区,因此徐先生应到龙华法院进行起诉。
对此,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陈海涛律师也表示,按照徐先生的情况,徐先生提的要求合理。不过,根据相关条例“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建议徐先生应到债权公司所在辖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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