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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 96位的哥成功讨回保证金 退还保证金时因对租金和管理费扣除标准有异议,出租车司机起诉公司并胜诉

海南特区报 2019-08-29 09:27

本报讯儋州96名出租车司机因讨要保证金,与出租车公司发生纠纷。日前,省二中院依法审结该批系列案,帮96名的哥讨回了保证金,该系列案从立案到审结仅用时一个多月,高效公正地维护了广大的哥的切身利益。

实习记者吴佳穗

通讯员罗凤灵刘少杰

记者罗晓宁

因租金和管理费扣除产生纠纷

2012年8月,黄某等96名司机分别与儋州某出租车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从2012年8月始至2018年8月止,司机每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租金2800元、管理费560元,如经营期内公司规费变动,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签订后,黄某等96名司机将10万元保证金付给出租车公司,该公司将车辆交付司机们运营。

司机们在使用车辆运营后,就“应按何种标准缴纳租金和管理费”与出租车公司产生争议,经儋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协调后,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们口头约定从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租金和管理费按1300元/月标准缴纳。此后,司机们如约履行,自2014年1月开始亦继续按1300元/月的标准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租金和管理费,出租车公司收取费用后均向司机出具收据。

后因合同期限届满,司机们向出租车公司讨要保证金,双方确认需缴纳的租金和管理费从10万元保证金中予以抵扣后,再退还剩余的保证金,然而双方对租金和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主张不一,出租车公司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3360元/月扣除,司机们则主张按照协商后的1300元/月扣除,双方发生纠纷。

一审判决按1300元/月扣除,二审维持原判

黄某等96名司机讨要保证金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公司按每月1300元扣除需缴纳的租金和管理费后,将剩余的保证金返还司机们。出租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省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2013年出租车公司与司机发生争议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一直按1300元/月标准缴纳和收取费用,在2014年1月以后,双方继续按照此标准缴纳和收取租金和管理费,即视为双方对合同第14条约定的租金和管理费标准进行了变更。该系列案中,由于变更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期限,则应视为至整个合同期限满。

出租车公司对儋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协调后的口头约定予以否认,不同意自2014年1月起按照1300元/月的标准缴纳租金和管理费。经多次调解无果,省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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