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法院强制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房屋土地现场交付买受人
据了解,被执行人符某某、冯某某与定安县某信用社的借款合同纠纷等13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借款,故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符某某名下位于定安县黄竹镇的房屋及土地。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叶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叶某某对该房屋享有债权,故异议成立,于2018年11月30日裁定中止执行。后案外人叶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意拍卖被执行人符某某名下的房屋及土地,部分拍卖所得款支付给叶某某。
经过依法拍卖,买受人甘某某拍得该房屋及土地,但被执行人符某某一直未将拍卖房屋及土地交付给买受人,法院于今年9月17日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符某某在今年9月22日前迁出房屋,但符某某未按时迁出,法院遂于10月11日进行强制执行。
当天上午9时30分,法院清场行动正式开始。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符某某家属试图阻挠执行,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和法律释明,被执行人家属了解到阻挠行为的后果,离开执行现场。
干警们经过3个小时的紧张工作完成房屋清理,并现场交付给买受人甘某某,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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