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侵占土地种植槟榔定安法院强制清除附着物将土地归还申请执行人
秦某梅于2009年在定安县翰林镇沐塘村委会沐塘村取得一块面积为2.5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自2009年至2039年。秦某梅于2011年3月20日取得定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而龙某喜等人认为该土地是其种植多年的土地,以在该土地上种植作物多年为借口,未经秦某梅同意,继续种植槟榔、棕叶等作物,同时建造起篱笆。经申请执行人多次劝说,龙某喜等人依然继续强行占用该地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秦某梅上诉至定安法院。
经定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梅对该土地有承包经营权合同,并依法取得林权证,故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原告秦某梅。龙某喜等人在秦某梅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侵犯了秦某梅的承包经营权,依法应予排除妨害。定安法院一审判决之后,龙某喜等人不服,上诉至上一级法院。经上级法院审理之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之后,龙某喜等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责任,仍继续占用秦某梅的承包地。秦某梅向定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受理案件后,多次上门对龙某喜等人做法治宣传及思想工作,让其主动迁移农作物并归还秦某梅的承包地,但龙某喜等人置若罔闻,拒不履行。法院迅速组成了由副院长冯飞带队的执行力量,强制清除地上的作物,并将该土地归还给申请执行人。
当日,该院还邀请了城管局、翰林镇政府、派出所、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村民代表等人共同见证了执行全过程,既接受了群众监督,又达到执行一起、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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