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绝与情人同居被砍伤 定安法院:男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记者吴佳穗
本报讯定安女子吴某因拒绝与情人同居生活,被对方持刀砍伤。近日,定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刘某应赔偿吴某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29734.88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给吴某。
被害人吴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与被告人刘某长期在外打工并同居十余年。2019年年底,被害人吴某回家照看孙子。被告人刘某想让被害人吴某继续跟他同居生活,但遭到拒绝。
今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从定安县龙河镇的家中拿了一把刀,然后骑电动车去吴某家中找她。被告人刘某在被害人吴某家附近,看到吴某与孙子刘某某在路边摘菠萝蜜。被告人刘某就过去将吴某绊倒,并持刀砍伤吴某左前臂及双小腿,后被告人刘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
定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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