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原主任席某 指使他人虚开发票用于套取资金 4人为其虚开发票共计225万多元,均被判处缓刑
本报讯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原主任席某指使林某甲等4人虚开发票,报销套取单位资金。近日,定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林某乙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记者吴佳穗
3被告人共虚开发票171万多元
2010年,被告人吴某与其丈夫被告人林某乙在海口海府一横路投资经营烟酒行,林某乙胞弟被告人林某甲共同参与经营。该烟酒行主要销售烟酒,附带销售饮料、槟榔、茶叶,并于2010年6月17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海口美兰隆之兴副食商行。
烟酒行老客户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原主任席某(另案处理)要求吴某、林某乙、林某甲经营的烟酒行在不购买烟酒或购买少部分烟酒的情况下,虚开发票回单位报销套取单位资金。
为顺利报销,席某还要求以办公用品、其他用品的名义开具发票。由于海口美兰隆之兴副食商行经营范围不含办公用品,无法开具办公用品、其他用品的发票。同时烟酒行都是定额发票,超出定额部分需要缴纳税款。
因此,吴某、林某乙、林某甲在工商部门又以不同人员身份注册了海口美兰龙之兴商行、海口美兰义之顺商行、海口美兰林之顺商行。2015年烟酒行搬迁到海口市其他地方,又在工商部门注册了海口美兰林之利商行。
2010年至2018年期间,林某甲、林某乙、吴某根据席某要求,向海南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海南海机采招标服务有限公司、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共虚开227份发票,金额合计1718742.09元。
1被告人虚开发票53万多元
2006年,被告人刘某在海口市经营烟酒行,销售烟酒、饮料、槟榔。该烟酒行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海口龙华鑫佳商行,对外广告牌为“永佳商行”。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原主任席某为了能够虚开发票套取单位资金,要求刘某在购买小部分烟酒的情况下,采取低买高开方式,以办公用品、用品名义虚开发票,支付虚开发票金额3%手续费。
刘某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根据席某的要求,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海南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海南海机采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共虚开66份发票,金额合计538364元。
定安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吴某、刘某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虚开发票,其中,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吴某虚开发票金额1718742.09元,被告人刘某虚开发票金额53836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吴某系共同犯罪。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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