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注销定湖国用(2001)字第301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定安力大力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用地位于定安县南丽湖丁湖路西侧,土地面积为3485平方米(折5.22亩),土地用途为服务站用地,土地证号为定湖国用(2001)字第301号(其中3182.14平方米已转让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2018年1月31日,定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无偿收回定安力大力贸易有限公司348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定府〔2018〕12号),决定无偿收回你公司348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经依法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2019年12月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琼行终691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定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无偿收地决定。根据《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注销你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定湖国用(2001)字第3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特此公告
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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