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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余载情人离开男子怒砍对方 主动投案自首被法院判刑9个月赔付12.9余万元

法制时报 2021-03-24 18:09

■本报全媒体记者陈超超

本是同居10多年的半路情人,却因女子想回家照看孙子,男子不愿其离开,挽留遭到拒绝后竟恼羞成怒,提刀到女子家中将其砍伤。案发后,男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法院认为属认罪认罚一审判决有期徒刑9个月并赔付女方12.9余万元。

情人离开他持刀伤人

定安女子郭某早期与其丈夫感情不和,实在过不下去了便外出打工。打工期间,郭某结识了老乡刘某,两人一见如故,慢慢地产生了情愫并住在一起。

时光飞逝,一晃10多年过去了,郭某有了孙子。“我的孙子出生了,我想回去带。”2019年底,一心挂念孙子的郭某向刘某提出告别。

“你不要走,留下来陪我。”可刘某不希望郭某离开,希望她能继续留下来跟他一起生活。

“不行!”刘某的深情挽留未能改变郭某的决定,她去意已决。

然而,郭某的决绝,让刘某越想越怒火中烧。“在一起这么多年了,难道一点都不值得她留念?”

2020年某个夏天的下午,恼羞成怒的刘某持刀骑着电动车奔向郭某家的方向……

在郭某家附近的路边,刘某见到正在与孙子开心采摘菠萝蜜的郭某。刘某停好车后,二话不说冲向郭某将其绊倒。刘某的突然出现,让郭某十分错愕,她还没来得及反应过来,就被刘某砍伤了左前臂及双小腿。

随后,刘某急匆匆地逃离了现场。

主动投案获刑9个月

案发后没多久,一时被怒火冲昏头脑的刘某冷静了下来,主动到定安县公安局龙河派出所投案。

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持刀故意伤人的犯罪事实。

郭某的伤势,经鉴定,属于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事实,刘某均供认不讳,认罪认罚,且同意按法律规定全部赔偿郭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刘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由于刘某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郭某轻伤一级,郭某起诉请求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赔偿给郭某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人民币129734.88元。

律师:分手得体面切莫走极端

结合此案,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李娇萍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刘某和郭某是在2019年年底分手,刘某系在2020年某个夏天的下午提刀至被害人处实施伤害行为。在这个时间差中,刘某仍不能平复心中的怒气,产生伤人的动机,通过砍伤行为从而达到伤害郭某身体健康的目的。刘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条文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在情感上,很容易让人产生同情,毕竟是因为刘某对郭某用情至深,“爱而不得”而恼羞成怒。但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没有人享有特权,凌驾法律之上。

李娇萍称,因分手伤害乃至杀人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活生生的案例告诫我们,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作为正常有独立思考的人来说,都理应具备控制的能力,以及预知行为后果的判断。无论出于何种缘由,也不能成为逃脱责任的借口。特别是处于恋爱期间的男女,分手前,彼此眼里身上都是闪光点,即便不能走到最后,“体面的分手”也要各生欢喜,而不能走极端,碰触法律底线,否则终究被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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