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罚金为33万元的财产刑执行案件未移交执行 定安检方督促法院纠正
本报讯(记者舒耀剑通讯员谢仁亮)近日,定安县检察院诉讼监督局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加强对定安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监督,在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中发现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的一起判决罚金为33万元的财产刑执行案件未移送立案部门审查并移交执行部门,针对这一违法问题,该院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予以采纳并依法纠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6年,张某等6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定安法院以(2016)琼902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实刑,并处罚金(6名罪犯罚金合计为33万元)。经检察,截至2018年12月10日,6名罪犯均未在判决生效后的指定期限内缴纳罚金,而定安法院刑事审判部门自2016年此案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将该案移交立案部门审查立案,并由执行部门执行。该院发现定安法院未按规定将判决指定期限届满后应缴纳罚金的案件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违法行为后,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经纠正,定安法院已将该案移送立案,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据了解,定安检察院将切实加强财产刑执行案件的监督,着重抓财产刑执行立案、执行主体、执行程序、执行变更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及时发现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把好监督关,防止财产刑执行案件出现“判而不执”“空判”问题。维护刑罚正确执行,维护国家法律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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