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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独立法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制时报 2019-02-12 07:46

定安黄先生问:我是做建筑材料生意的。2018年3月,我与某建筑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建设项目石材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由我向该项目提供石材,货到后付款。现已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完毕,经过办理结算,该项目一共还欠我材料款23.8万元。该公司现辩称,该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独立的法人,没有经过公司的同意与我签订的《建设项目石材供货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公司拒付货款。请问我与该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该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复:该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是在其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用工程项目部专用章与原告签订的《石材供货合同》不是代理行为,而是代表行为,且该合同签订后并实际履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由于该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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