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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公告(2019)琼9007破1号

海南日报 2020-08-19 07:55

本院根据申请人中海油新能源东方风电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19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中海油新能源东方风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委托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该院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具备管理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管理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琼民他52号《电脑随机选定破产案件管理人确认书》,指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担任本案管理人。中海油新能源东方风电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9月28日前向中海油新能源东方风电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海南省东方市山海湾2幢701室或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新达商务大厦803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盛0898-31211787、15201235982(东方),吕天麟0898-68556208、18876750101(海口);邮箱:dffdpg@163.com)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偿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海油新能源东方风电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海油新能源东方风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东方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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