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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修订网约车管理细则,有七大改动,今起公开征求意见拟控制海口网约车数量

海南特区报 2018-09-16 17:15

本报讯随着《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也将作出相应调整。2018年9月15日至21日期间,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将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关于《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群众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邮寄等途径向市交通港航局反馈。记者沈丽焕

一、拟对网约车运力规模实行增量控制

好处在从整体上能控制海口市小客车的总量

修改

《细则》第三条修改为:“海口市网约车运力规模实行增量控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包括网约车在内的出租汽车运力动态调整机制,有序发展,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和《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按照增长速度与人口数量、平均出行距离变化相协调的原则,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制定包括网约车在内的出租汽车运力动态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原因

1.海南省今年8月开始实施《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在此背景下,网约车需要进行增量调控,应该在《细则》总则内容中明确网约车实行运力规模动态调控。

2.经过市场调研发现网约车近两年增长速度过快,与《细则》中所提及的按照“人口数量、平均出行距离变化相协调的原则”以及“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则相背离,与巡游出租车存在同质化市场竞争,因此网约车需要进行增量调控。

3.价格管控与数量管控是出租汽车管控中的重要部分,故将原细则中第三十条内容中“适时”删除,变更到《细则》中第三条。

4、网约车运力规模实行增量控制的好处体现在以下三点:

●从整体上能够控制海口市小客车的总量;

●能够满足海口市网约车市场的动态需求;

●能够避免网约车行业内出现投机行为,利于行业的稳定发展。

二、网约车运输证办理流程有变

未获得小客车增量指标但想从事网约车的,可直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指标

修改

《细则》第十条修改为:(一)申请人已获得小客车增量指标的或申请人名下小客车已上牌的,应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原细则规定的办理流程执行。

(二)申请人未获得小客车增量指标,拟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首先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指标申请,并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指标证明申请表》、拟购买车辆的型号与具体配置等车辆信息资料等材料。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办法,对审核通过并获得指标的申请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指标证明》,证明有效期为180日。

申请人应当持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指标证明》,购买车辆后,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领和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将车辆使用性质直接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申请人再次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海口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4.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申请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7.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仅限其名下的1辆小客车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原因

1.依据《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相关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4号)中的相关规定,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流程做相应调整。

2.其他城市将网约车新增指标归为小客车新增指标,均是先申请小客车新增指标,再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而海口市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增量指标归为其他指标,营运类指标归交通部门管理。因此,需要调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办理流程:原来已经购买小客车获得小客车增量指标的,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办理流程不变,且无需申请网约车新增指标。未获得小客车增量治指标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直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网约车指标,按新的流程办理。

3.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实行总量调控,因此也应该限定网约车个人申请指标数量,即每人最多能为其所有的一辆车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三亚和其他同类城市也有相关规定。

三、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有变

非海口市企业法人应在本市设企业法人机构

修改

《细则》第五条增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企业法人机构,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删除“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已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线下服务能力材料”。

原因

1.原《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注册地非本市的企业需在本市设立企业法人机构,在对企业的监管和驾驶员的管理方面存在诸多不便,对于了解企业的规模和财务状况存在困难,因此设立企业法人机构有必要。

2.规定在海口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不在本市则需要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进一步规范企业,便于政府对于网约车公司的管理和评估考核,更易于政府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同时也便于企业对网约车司机的监督和管理。

四、新增海口市税务局为网约车管理部门

修改

《细则》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市税务局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原因

方便市税务局更好地参与网约车管理。

五、新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司机进行动态监管

修改

《细则》第二十二条增加:“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公安机关调取网约车驾驶员相关记录,对网约车驾驶员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原因

根据《细则》第二十八条,如果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有利于对网约车驾驶员规范管理。

六、新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年检

修改

《细则》第三十一条附则增加:“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验(含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车辆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并更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原因

1.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4号)中第二条规定“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每年对车俩进行年检并更新网约车运输证可以更好地对网约车车辆进行管理,提高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性,规范网约车行业的发展,便于政府掌握网约车的状态和安全性。

七、划定《细则》的实施范围和年限

修改

本《细则》适用于对海口市中心城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管理。《细则》的有效期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再进行评估与修订。

原因

《细则》修订主要是为了明确网约车实行总量管控,《方案》的有效期是到2019年年底,因此结合原细则的有效期,将《细则》的有效期修改到2019年12月底。

七大改动

意见建议反馈途径

(1)电子邮件: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gongjiaochu2039@sina.com,并在邮件主题中标明“网约车实施细则(修订稿)修改意见建议”。

(2)传真电话:将书面意见发送传真至0898-68724448。

(3)信函邮寄:以信函或快递形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海口市长滨一路第二行政办公区16栋南楼二楼;收件人:海口市交通港航局道路客运处;邮政编码:570311。请在信封上注明“网约车实施细则(修订稿)修改意见建议”。

《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全文同时也将在“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http://www.haikou.gov.cn)和海口市交通港航局门户网(http://www.hkjtj.gov.cn)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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