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5家企业50万好处费一银行处长获刑3年半
南国都市报10月8日讯(记者何慧蓉通讯员王娇)某银行原风险管理处原处长曾某雷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在贷款项目风险审批上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50万元。日前,美兰法院审结该起受贿案件,曾某雷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退出在案赃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追缴。
200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曾某雷在担任某银行风险管理处处长、风险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利用对银行信贷业务实施风险管理、对企业申请贷款开展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及召集风险评审会议进行评估的职务便利,为五家企业在贷款项目风险审批上提供了帮助,非法收受五家贷款申请企业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0万元,用于日常开销。
2017年4月6日,被告人曾某雷在南宁市某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某雷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曾某雷到案后坦白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通过其家属主动退出部分赃款10万元,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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