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山区农业科学研究所一聘用人员依照领导交代套取公款50万余元,领导私用50万他拿了1920元 获缓刑并处罚金10万
本报讯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手段,套取公款50万余元,琼山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聘用人员陈某奋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处罚金10万元。
琼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奋身为琼山区农业科学研究所的聘用人员,依照时任副所长罗天资的交代,利用其负责管理该所大致坡基地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套取公款共计50万余元,其中50万元交给罗天资使用,陈某奋个人得款192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陈某奋的辩护人提出,陈某奋按照单位领导罗天资的交代虚报套取公款,其没有理由也不敢拒绝,应认定为从犯。法院经查,被告人陈某奋系单位聘用人员,其虚报套现实际取得的关键在于罗天资的事前交代和事中审批,取得赃款后也是按事先交代给予罗天资私用,其个人仅侵吞其中极少部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奋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奋具有退缴部分赃款的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被告人陈某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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