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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粮食局三江粮食储备库原出纳陈志挪用公款1100余万元被判有期徒刑7年6个月,罚10万元

海南特区报 2018-10-21 08:56

本报讯海口市粮食局三江粮库原出纳陈志利用职务之便,将上千万公款存入个人账户,并伙同他人骗取公款16万元,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记者刘柯娜

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还伙同他人骗16万元公款

海口琼山法院审理被告人陈志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琼山检察院提出抗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陈志提出上诉。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08年2月至2016年3月,陈志利用其担任海口市粮食局三江粮库出纳,管理公款的职务便利,长期并多次将三江粮库公款分别存入其个人账户,用于单位公款来往收支及个人消费、获取利息。截至2016年3月,陈志共以转账和现金方式存款177笔,累计1177万余元,结息共计4000余元。案发前本金已全部归还三江粮库。

三江粮库主任吴某(另案处理)与粮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私下约定,将三江粮库储备粮购粮款交给丁某用于经营粮食生意,丁某则负责配合三江粮库对储备粮进行虚假轮换。2008年8月,吴某以三江粮库的名义与丁某签订500吨《委托收购稻谷合同》,并安排陈志和方某(另案处理)将500吨稻谷的购粮款(共计104万元)支付给丁某。陈志明知丁某未按合同约定购买500吨稻谷,而是通过与三江粮库以虚假轮换的方式使用购粮款,仍利用职务之便,将104万元转给丁某。直至2011年下半年,三江粮库向丁某陆续收回104万元。2012年3月,吴某以三江粮库的名义与丁某口头约定委托收购300吨大米,并安排陈志和方某将300吨大米的购粮款144万元支付给丁某用于经营粮食生意。陈志明知丁某未按约定购买300吨大米,而是通过与三江粮库以虚假轮换的方式使用购粮款,仍利用职务之便,将144万元转给丁某。2014年11月,因丁某无法归还144万元大米款给三江粮库,吴某与丁某签订了虚假的750吨《委托收购稻谷合同》,约定将750吨购粮款用于冲抵尚未归还的144万元,剩余51万元款项支付给丁某用于经营粮食生意。陈志明知上述情况,利用职务便利,将195万元稻谷购粮款转给了丁某。直至2016年初,三江粮库向丁某陆续收回195万元。

此外,2005年1月,陈志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吴某、方某虚构修建职工柴火房的事实,以虚假发票报销平账的方式,骗取三江粮库钱款16万元。2008年,陈志将上述款项陆续存入其个人信用社账户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陈志已退还16万元。

陈志述称,为方便取款购粮,其在未经三江粮库领导同意且其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利用管理购销粮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存入个人信用社、银行账户,提供上述账户给客户转售粮回笼款。且其有时也使用该账户的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具体数额已记不清。

海口市中院: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志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443万元给他人使用,且多次挪用公款累计1177.6077万元存入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伙同他人骗取公款1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应依法惩处。陈志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陈志在贪污犯罪中构成自首,且在案发后主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志在挪用公款罪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全部本金均在案发前已退还,未造成严重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上诉人陈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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