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趁醉汉凌晨路边熟睡,偷走其球包伙同2人盗刷包内银行卡网购金饰充话费;海口龙华法院:3人均犯盗窃罪,分别获刑
□记者刘柯娜
本报讯男子盯上路边一醉汉,偷走其随身球包后,伙同两人盗刷球包内银行卡,网购金饰、充话费。涉及金额较大,涉事三人均被判犯盗窃罪,分别获刑。
2016年11月12日凌晨3时许,黄某平发现张某醉酒熟睡在海口金贸西路与滨贸路交叉口处的路边,身旁放着一个羽毛球包。趁其醉酒熟睡之机,黄某平将羽毛球包盗走,包内装有羽毛球拍3个、华为Mate4手机一部以及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多张、现金600元。
盗窃得手后,黄某平联系郑某凡,让其帮忙盗刷银行卡并承诺平分。随后,黄某平将张某的身份证、多张银行卡交给郑某凡,并将手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凡。郑某凡拿到张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后,联系林某科,让其帮忙盗刷银行卡。林某科便使用张某的银行卡绑定自己的微信号,并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先后多次盗刷张某银行卡,用于网购5克金条1块、金项链2条。此外,林某科多次盗刷张某银行卡充值手机话费。
2016年11月15日15时许,林某科在海口被民警抓获,警方从林某科处扣押金项链2条。当日17时许,民警在林某科的协助下将郑某凡抓获。23时许,民警在郑某凡的协助下将黄某平抓获。经鉴定,被盗华为Mate4手机价值1411元。破案后,林某科盗刷张某银行卡网购的金条已退货,退货款2020元已退还至张某银行账户。
海口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平、林某科、郑某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黄某平盗取被害人财物后,共同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用于消费,黄某平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郑某凡、林某科盗窃数额共9000余元,均属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黄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郑某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林某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某凡不服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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