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分货款 长期逃避执行一“老赖”被省二中院拘留15日
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成某代李某与海南某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签订5份《销售合同》,约定李某向农资公司购买化肥170吨,共计34.21万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与违约责任。随后,农资公司已按约定先后向李某交付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
2016年8月,成某取得了李某的追认授权,授权期限内签订的上述5份《销售合同》对李某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李某承担。2017年7月至9月,李某仅向农资公司支付货款6.5万元,余款27.7万元至今尚未支付,农资公司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农资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农资公司支付货款27.7万元以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农资公司向省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省二中院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一笔销售香蕉的生意,便及时电话通知李某不得擅自处分销售香蕉的货款,但李某仍将这笔款项支出。此外,李某还谎称在外地,拒不配合执行工作。经查,李某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为逃避执行,长期使用他人的银行借记卡作为收入与支出的平台,具有藏匿财产的行为。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省二中院遂依法作出对李某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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