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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得让行 不避让的将被罚200元记3分

海口日报 2018-11-14 08:21

本报11月13日讯(记者赵莎特约记者陈世清通讯员林馨钟玲)近日,“小轿车与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发生交通事故,小轿车车主被认定负全责”一事引发关注。对此,海口市公安交警部门提醒,驾车行驶途中遇到拉响警报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时,应立即减速,主动避让。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将被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

10月30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一辆拉着警笛的消防车在紧急救火途中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小轿车受损,车内人员受轻伤。虽然消防车当时闯了红灯,但小轿车却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负全责,此事引发广泛关注。

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和《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的规定,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的,将被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对于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和《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2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记3分。

该负责人提醒广大驾驶人,驾车行驶途中遇到拉响警报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时,应立即减速,主动避让。在避让过程中造成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交警部门进行申诉,待情况核实之后,将会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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