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因房屋产权起纠纷 4人殴打1人致伤获刑
本报讯(记者何海东通讯员庄鑫斌王倩)被告人陈某一家与被害人许某一家长期存在房屋产权纠纷,许某与陈某一家一见面就大打出手。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公开进行审理,分别判处陈某、陈某明(陈某父亲)、冯某(陈某母亲)和林某(陈某朋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一家与被害人许某一家均住海口市美兰区某路,共用该路一门牌号,因房屋产权问题长期存在纠纷。今年1月1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陈某明、冯某三人在美兰区海秀东路阿二靓汤店内吃饭。被害人许某在收到朋友发来的短信后,获知陈某在该店内吃饭,便骑电动车赶至店内,顺手拿起餐具桌上的一个茶杯直接扔向陈某,砸中陈某的腹部。陈某、陈某明立即起身殴打许某。冯某上前抓住许某的衣服,勒住许某的脖子,用脚夹住许某,不让许某起身,许某倒在地上后,陈某仍然动手殴打许某,陈某明用手卡住许某的脖子。之后,陈某、陈某明被许某的朋友、阿二靓汤店的经理等围观人员拦开。
当晚22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来到阿二靓汤店内找陈某一家一起吃饭时,陈某、陈某明、冯某仍在和许某争吵。冯某坐在地上用手抓住许某的衣服,不让许某起身,许某为挣脱冯某的束缚,便将冯某推倒在地。见状,陈某、林某、陈某明便围上去对许某拳打脚踢。期间冯某一直躺在地上抱住许某,不让许某动弹。许某被打倒在地后,陈某、林某、陈某明继续对许某拳打脚踢,被围观人员拦开后,冯某仍抓着许某不放,陈某还多次上前对许某扇耳光。被害人许某头部、腰部等多处部位受伤,右侧L3横突骨折及右侧鼓膜穿孔,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林某、陈某明、冯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四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冯某、陈某明系自首,被告人陈某、林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许某先向被告人陈某投掷茶杯导致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可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被告人陈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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