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饭店被4人围殴,为啥? 因房屋产权起纠纷,他拿茶杯砸邻居,被邻居一家三口及其朋友打伤
本报讯因房屋产权纠纷,两家人大打出手,致一人轻伤。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林某有期徒刑11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明、冯某有期徒刑8个月。记者刘柯娜通讯员王倩
陈某一家与许某一家均住海口美兰区某路,共用一门牌号,因房屋产权问题长期存在纠纷。2018年1月1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陈某明(陈某父亲)、冯某(陈某母亲)三人在美兰区海秀东路阿二靓汤店内吃饭。许某得知此消息后,当即骑电动车赶至该店,到店后拿起饭桌上的一个茶杯直接扔向陈某,砸中陈某腹部。陈某、陈某明立即起身殴打许某。冯某上前抓住许某的衣服,勒住许某的脖子,用脚夹住许某,不让许某起身。许某倒在地上后,陈某仍动手殴打许某,陈某明用手卡住许某的脖子。之后,陈某、陈某明被许某的朋友、阿二靓汤店的经理等围观人员拦开。
当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陈某的朋友)来到阿二靓汤店内找陈某一家一起吃饭时,陈某、陈某明、冯某仍在和许某争吵。冯某坐在地上用手抓住许某的衣服,不让其起身,许某为挣脱冯某的束缚,便将冯某推倒在地。陈某、林某、陈某明见状对许某进行围殴。其间冯某一直躺在地上抱住许某,不让许某动弹。许某被打倒在地后,陈某、林某、陈某明继续对许某拳打脚踢,被围观人员拦开后,冯某仍抓着许某不放,陈某还多次上前扇许某耳光。
许某在此过程中头部、腰部等多处部位受伤,右侧L3横突骨折及右侧鼓膜穿孔。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林某、陈某明、冯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四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冯某、陈某明系自首,被告人陈某、林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许某先向被告人陈某投掷茶杯导致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可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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