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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龙华区公检法发通告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虚报财产可罚款拘留

海南特区报 2018-11-23 09:21

□记者刘柯娜通讯员毛雨佳蔡承霖

本报讯为全面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11月20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龙华区检察院、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联合向社会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通告》要求,凡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通告》明确,在规定日期内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将视情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通告》强调,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被执行人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中共党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除受到以上各项限制外,人民法院将把名单信息同时抄告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列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将不得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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