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海口中院通报一起撤销仲裁裁决案 依法撤销程序存在瑕疵仲裁裁决
本报讯(记者陈敏)12月14日,海口中院对三亚市政府申请撤销与三亚沈煤信诚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沈煤公司”)仲裁裁决案公开宣判,依法撤销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当天,省高院与海口中院联合召开案件通报会,向社会各界通报相关情况。
2010年5月,三亚市政府与三亚沈煤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三亚半岭温泉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三亚沈煤公司因后续开发资金不足,2014年拟转让案涉项目,三亚市政府亦与三亚沈煤公司协商项目回购事宜。2014年12月12日,三亚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会上决定成立三亚半岭温泉项目回收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9月9日,三亚市审计局根据“据实计取”原则,对项目成本进行了清算和复核,核定该项目实际投入、财务费、三亚沈煤公司管理费、三亚海韵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费、待定金额等26亿多元。后双方因项目回收中的财务费和管理费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发生纠纷,2016年2月4日,三亚沈煤公司向海南仲裁委申请仲裁。今年1月,海南仲裁委就三亚沈煤公司所主张的投资开发成本部分先行作出一部裁决(即162号裁决)。
三亚市政府不服裁决结果,于6月20日向海口中院申请撤销裁决,海口中院于同日立案受理。7月13日,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期间,双方多次进行庭外协商、调解,但最终未能达成协议。
海口中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未将案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提出意见,违反了仲裁案件受理时施行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此外,仲裁庭对三亚市政府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及鉴定申请均未书面答复,程序上亦存在瑕疵。据此,海口中院裁定撤销海南仲裁委作出的162号裁决。
据悉,到今年5月底,三亚市政府已经向三亚沈煤公司支付了项目款项16亿多元。
在通报会上,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就所涉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继续进行协商。若双方当事人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海南法院一定会公正审理,并依法公平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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