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琼01执76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8)海仲字第853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仁恒陆侨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陆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8)海仲字第853号裁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海南陆侨集团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07157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登记至海南仁恒陆侨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二)海南陆侨集团有限公司应于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07157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登记至海南仁恒陆侨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之日起七日内,协助海南仁恒陆侨投资有限公司将仁恒海棠公园(一期)项目开发建设的全部审批及许可手续变更登记至海南仁恒陆侨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备案证明等。根据申请执行人海南仁恒陆侨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拟按上述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项下土地使用权和仁恒海棠公园(一期)项目开发建设的全部审批及许可手续进行处置。现公告征询异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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