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元宵节期间,海口这些区域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你同意不?来提意见
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将被罚
在禁止燃放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消防、城管、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2019年2月4日至2月19日期间,如遇特殊重大或庆典活动期间确需在特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欢迎广大市民、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
2.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学校、敬老院、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机场、客运车站、码头、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和山林防火区以内区域;
3.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ujw@haikou.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秀英区长滨东四街市第二行政办公区15栋南楼6019室(邮编:571008),或传真至0898-68721906。
意见反馈时间截止至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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