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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桶装饮用水 侵害消费者权益被海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法制时报 2018-12-27 07:48

本报讯(记者肖瀚陈敏通讯员宋研吴淑骁吴优)12月26日下午,海口中院公开审理海口市检察院诉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以下简称龙桥分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

据了解,龙桥分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分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纯净水、天然水等。琳雄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经营塑料、纸张、建材等。2015年以来,龙桥分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在食药监部门组织的抽检过程中,多次查出铜绿假单胞菌、菌落总数、霉菌等项目不符合要求,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海口食药监局5次对龙桥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与被告围绕案件事实、社会危险性等一系列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激烈的辩论。公诉人列举的证据证实,龙桥分公司生产管理不规范,在对回收水桶的清洗和消毒方面缺乏严格的标准,生产车间卫生环境较差,极易滋生各类细菌。其产品在出厂前未对铜绿假单胞菌项目进行有效检验,导致产品中滋生铜绿假单胞菌的概率极高。2018年8月,龙桥分公司还有两批次包装饮用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

海口市检察院认为,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对特定人群具有危害性,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向海口中院提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依法判令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在省级媒体上发布召回公告,对其2018年8月1日生产的200桶银珊椰泉包装饮用水和2018年8月4日生产的100桶景族包装饮用水进行召回;两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消除侵害公益危险(采取改进技术设备、卫生条件等有效措施,保证生产合格产品,未经合法检测部门合格及稳定性检测不得出厂销售);两公司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824元。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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