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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合格饮用水被处罚5次至今未整改

南国都市报 2018-12-27 08:44

南国都市报12月28日讯(记者何慧蓉通讯员吴淑骁吴优)26日下午,一起关于饮水用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海口市检察院起诉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以下简称龙桥分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利益。

5次被行政处罚

至今仍未整改到位

该案线索系海口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发现,随后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并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核查,龙桥分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23日,是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琳雄公司)的分公司,其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纯净水、天然水等。琳雄公司成立于1995年3月2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销售塑料、纸张、建材等。

自2015年以来,龙桥分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组织的抽检过程中,发现其销售海口及市县的多批次产品多次查出铜绿假单胞菌、菌落总数、霉菌等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口市食药监)5次对龙桥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但在海口检察院到龙桥分公司调查时,该公司仍未整改到位。

海口市检察院认为,目前,龙桥分公司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善其生产条件,现有的生产设备及卫生条件无法确保生产稳定性合格产品,每天仍不断生产大量包装饮用水并对外销售,社会公共利益仍具有被侵害的危险。

检方请求判处被告

停产停售不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明确认定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因该菌对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较大的健康风险,容易引起急性肠道炎、脑膜炎、败血症和皮肤炎症等多种疾病。鉴于铜绿假单胞菌的致病性,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中明确规定每250mL水样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

海口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益诉讼,并提出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对其近期生产的不合格饮用水实行召回;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消除侵害公益危险(采取改进技术设备、卫生条件等有效措施,保证生产合格产品,未经合法检测部门合格及稳定性检测不得出厂销售);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4项诉讼请求。

公益诉讼起诉人举证证明龙桥分公司生产管理不规范,在对回收水桶的清洗和消毒方面缺乏严格的标准,操作随意性强,而且其生产车间卫生环境较差,极易滋生各类细菌。再加上其产品在出厂前未对铜绿假单胞菌项目进行有效检验,导致其产品中滋生铜绿假单胞菌的概率极高。2018年8月,龙桥分公司还有两批次包装饮用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庭审中,双方针对该案是否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范围,被告生产的饮用水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失,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召回产品是否有必要争论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法院将对该案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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