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关于送达下洋瓦灶片区项目征收范围内6位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公告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二、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区房屋征收部门协商选择补偿方式,办理房屋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自行搬迁,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区房屋征收部门拆除。
因被征收人无法联系或拒绝见面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依法通过公告形式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请下列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美兰区下洋瓦灶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有异议,被征收人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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