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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逾期不还,能否执行配偶财产?

法制时报 2019-04-08 08:29

海口苏先生:朋友王某因经商需要,找我借款80万元,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我多次催他,他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法院判决王某在一个月内还清借款。执行过程中,法院没有查找到王某名下财产,但我了解到王某妻子李某名下有一套住房,我认为80万元属于他们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请问,我能否要求法院拍卖李某这套房产抵偿欠我的借款?

答复:在执行程序中,应遵循审、执分离原则。对于你朋友王某因经商需要向你借款80万元,应当先就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对于王某的妻子李某名下的住房也应对其房屋性质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进行认定,方能明确是否可以执行李某的房屋。

因此即便你有权申请执行李某财产,执行法院也不具有对债务性质和财产性质作出审理认定的权利,即便法院作出执行李某房屋的决定,一旦李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仍然要停止对其财产的执行。因此,建议你通过诉讼,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在法院审理查明后,会对李某是否需要承担80万元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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