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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做好2019年小微型企业申请免征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的通知

海口日报 2019-04-15 08:51

各小微型企业:

根据《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厅函[2014]294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小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琼残字[2015]33号)精神,为做好海口市2019年小微型企业申请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登记之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满3年,且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微型企业(含部分省级小微型企业)。

二、审核时间和地点

(一)审核时间:2019年5月31日前。

(二)审核地点: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海口市滨江一横路2号,可乘坐69路,205路公交车在花卉大世界站下车到达)

(三)联系电话:6622050666226133

三、审核内容

(一)填写《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审核资料:1.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验副本原件交复印件)2.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汇总申报表。

四、审核要求

(一)小微型企业到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审批表》或在海口市残联网站(http://www.hkscl.org.cn/)下载表格。

(二)小微型企业应确保所报送审核资料真实、有效。未在规定时限申请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视为未办理申请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小微型企业的免征月份,作为小微型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

五、相关说明

(一)《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规定: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小微型企业通过审核后,持《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可在网上自行申报。

(三)部分省级小微型企业指工商注册经营地址属海口地区的小微型企业。

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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