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40万买的宝马不符合标配车主疑买到“早产车”状告4S店法院:该车并非“早产车”,驳回上诉
南国都市报4月16日讯(记者聂元剑)怀疑购买的宝马车与汽车厂家公布的标准配置不符,购车者周先生自认为买到一辆“早产车”。海口美兰区法院驳回周先生诉讼请求后,周先生提起上诉。
据周先生介绍,2018年4月,他与宝翔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宝翔行)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订购了一辆宝马X325i豪华版汽车,价格为39.98万元。当时宝翔行公司向周先生提供的该款车型配置手册中明确写明,该车包括后视镜电动折叠功能。
同年7月7日,周先生到店里提车,结果发现汽车没有后视镜电动折叠功能,与合同约定的车辆配置不符,不同意提车,要求退还订金。
“我买的车没这功能,是因为这款车是用于北京车展上的展车,展车属于"早产车",它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1日。”周先生说,购车时,宝翔行公司没有向他讲明这一情况,而且还把汽车合格证上的日期写为了2018年6月6日。
宝翔行公司负责销售的工作人员及该单位的委托律师贺先生表示,记者可通过美兰区法院判决书了解情况。
判决书称,宝翔行公司在交汽车前已告诉周先生,由于系统原因,部分车型与标准配置相比缺失“电动后视镜折叠功能”,符合上述情形的车辆将获得5000元/台的销售折让。2018年7月25日,周先生与宝翔行公司销售人员签定了《客户确认函》,确认“本人系在充分知晓所购车辆未安装电动后视镜折叠功能的情况下,自愿购买所购车辆”等内容,接受了其折扣。
海口美兰区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裁定,周先生所购买的宝马X325i汽车上的车辆合格证书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明载明,该车辆的制造日期和发证日期为2018年6月6日,而不是周先生推测的2018年2月1日,该宝马车不是“早产车”,法院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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