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聚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不幸撞死同桌朋友
梁某銮与林某运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4日19时许,两人与其他几位朋友在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某饭店吃饭饮酒。期间,林某运中途离席,后打电话给梁某銮,让他驾车过来接自己返回饭店。梁某銮在明知饮酒的情况下,仍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去接林某运。21时许,梁某銮驾车在演丰镇红林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在行至红林路东寨港垃圾转运站前路段时,与正在路中间行走的林某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运当场死亡。经对梁某銮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属于醉酒驾驶。同时,梁某銮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类型为“E”,即只可以驾驶二轮摩托车,不能驾驶小型普通客车。
该起事故经交警调查后认定,梁某銮在不具备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资格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林某运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最终认定,梁某銮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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