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修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保障对象市场租房可申领货币补贴
本报海口5月28日讯(记者叶媛媛)海南日报记者5月28日从海口市住建部门获悉,《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方式,解决海口市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
居住满5年,无海口市常住户口也可申请
《办法》规定,申请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满足相应的户籍条件、收入条件、住房困难条件、财产值条件。其中,户籍条件应满足以下5项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具有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且在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二、申请人具有海口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已在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三、申请人不具有海口市常住户口,但已与海口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或者在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3年,且在海口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并在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2年;四、申请人不具有海口市常住户口,但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技术等级),已与海口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已在海口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并在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1年;五、申请人不具有海口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本项第1目至第4目规定条件,但在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5年及以上。
申请人家庭属海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不受“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的限制。
实物配租轮候期不超5年
《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管理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每个申请人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处)公共租赁住房。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根据配租房源套型建筑面积情况,经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安排2个或2个以上单身居民申请人共同承租一套(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原租住的单位公有住房或本市直管公房应当退出。
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最高60平方米
租金方面,《办法》明确,对于已取得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且在海口市范围内已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发放时间自申请人获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的当月份起计算。
其中,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申请人家庭月可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额大于申请人家庭租赁住房协议约定的月租金额的,按其租赁住房协议约定的月租金核发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办法》公布施行后,申请人家庭已按本市规定标准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但未实际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在6个月的过渡期内可按原标准核发补贴;过渡期届满,经复核其仍未实际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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