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租房管理办法有变动:单套面积增加平方米 6类人优先配租公租房
本报讯记者从海口住房保障网获悉,近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并已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据了解,此次修订基于2016年1月10日实施的《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有哪些变动?昨日记者对比梳理发现,修订后的《办法》也是九个章节,对房源筹集和管理、保障管理、申请及核准、实物配租、货币补贴以及退出管理都进行了详细说明,但在房型面积、申请人条件、租金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记者张野
单套建筑面积增加20平方米
修订前: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以单套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
修订后: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以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增加了20平方米。
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住房救助对象申请门槛降低
在公租房申请条件方面,修订前后的《办法》均规定了“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及以上”一项。
但是,修订后的《办法》加一项补充内容,即“申请人家庭属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不受"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的限制”,降低了对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住房救助对象的申请门槛。
复转军人可优先安排住房配租
修订前的《办法》要求,优先安排住房配租的申请人应“属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及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修订后更改为“属在本市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复转军人”,降低了对复转军人的申请门槛。
按家庭收入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制度。保障对象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实际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经核准的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核算。
修订后的《办法》对此更加细化,明确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出本市公布的人均低收入标准40%以下(含40%)的,按公布租金标准的60%核算租金。超出40%以上(不含40%)的,按公布租金标准的100%核算租金。
申请人弄虚作假,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退出管理方面,修订后的《办法》在这方面更加细化。明确如果公共租赁保障对象或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保障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瞒报相关情况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其他住房保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及财产等变动情况,或未如实申报的或不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如若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其他住房保障;如若未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属轮候对象的,则取消其优先保障的资格。
申请条件有哪些?(满足其一即可)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的。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的。申请人家庭属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不受“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的限制。
3.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3年,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2年的。
4.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技术等级),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1年的。
5.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本项第1目至第4目规定条件,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
应提供哪些材料?
具有海口常住户口的: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数、婚姻状况。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财产、社保等情况承诺或相关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属有稳定就业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劳动用工合同。
4.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
不具有海口常住户口的:
申请人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哪些人可优先安排?
1.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海口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其中,属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应当做到应保尽保。
2.申请人属孤儿、孤寡老人的。
3.申请人属在海口市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复转军人的。
4.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病残人员、归侨及侨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
5.申请人家庭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的。
6.其他按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保障的。
哪些情况将被取消资格?
1.未主动申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自有住房、财产值及家庭人数等情况,且经书面通知后仍未在通知限期内申报的。
2.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自有住房及财产值等情况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障条件的。
3.采取瞒报虚报收入、住房及财产等情况、弄虚作假、贿赂等非法或不正当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4.将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5.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6.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7.在所租赁的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9.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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