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超车时与自行车发生碰撞 老人被撞倒,抢救无效死亡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柯育超特约记者陈世清通讯员林馨钟玲)2018年7月24日9时许,当事人辜某某(男,13岁)驾驶一辆悬挂号牌的电动车,在海口市美兰区新埠桥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新埠桥南幅西侧路段非机动车道内时,辜某某准备超越前方由蒙某生(男,85岁)驾驶的自行车。在超车过程中,辜某某驾驶的电动车与蒙某生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蒙某生倒地受伤。随后,蒙某生被送往医院抢救,终因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海口交警支队经过调查后认为,辜某某驾驶电动车超越前车时,有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的违法行为,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认定,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蒙某生无事故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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