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制度创新考核评估办法出炉 没有制度创新成果 单位年底不能评优
□记者苏钟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海口市委深改办(自贸办)获悉,海口市制定《海口市制度创新成果考核评估办法》(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部门(单位)没有制度创新成果的,年底绩效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根据《办法》,海口将对制度创新成果进行定级。其中,A类为全国首创,被国务院、国家部委发文或通过全国性会议推广、通报表扬。以自贸试验区部际联席会议通报表扬、国务院办公厅简报表扬;B类为非全国首创,但在借鉴首创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具有较强的系统集成性,被若干省份复制推广或被省政府发文推广、通报表扬;C类为全省首创,被省直部门或各市县发文推广。
同时,每年初开展年度考核前,海口市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出库成果根据创新项目完成情况,从首创性、实施成效和影响力、复制推广可行性,以及制度涉及主体的认知度和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每类分为:好;较好;一般。
最终的创新成果得分为“定级分×评估系数”。定级分取决于成果类别:A类10分;B类5分;C类3分。评估系数取决于评估结果:“好”为1;“较好”为0.8;“一般”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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