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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海南日报 2019-06-21 09:16

(2019)第2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将市下洋瓦灶棚改片区C0503-2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挂牌方式出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土地的基本情况

本次挂牌出让的用地位于海口市美苑路以西、美祥路南侧,属于下洋瓦灶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房用地,面积8851.22平方米(合13.28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其中商业用地占4%),使用年限为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

根据市规划委《关于下洋瓦灶片区棚改回迁商品房C0503-2、C0505-2地块规划条件的修改函》(海规函〔2018〕2815号),该宗地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4.259,建筑密度≤29%,绿地率≥35%,建筑限高≤100米。该地块内配建开闭所一处,独立占地,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其他控制条件按照海规函〔2018〕2815号文执行。

二、竞买人资格

符合下述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竞买(注: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本次竞买),本次挂牌不接受联合申请。(一)竞买人(或其控股公司)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二)竞买人(或其控股公司)开发或施工过的房建工程项目获得过鲁班奖或詹天佑奖等国家级质量奖项;(三)竞买人(或其控股公司)经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不低于AAA,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信用评估机构及穆迪、标普、惠誉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准。(四)竞买人(或其控股公司)需具备本次招拍挂规定的上述施工资质条件,并依法组织施工,不得挂靠或以任何形式变相挂靠,也不得将除法律允许分包之外的项目分包给他人。(五)非海口市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竞得土地后7日内在海口市注册成立法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竞得人在新公司中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设有底价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本宗土地的挂牌起始价为楼面地价1127元/建筑平方米,每次加价幅度为10元/建筑平方米的整数倍。挂牌底价由我局以密件形式报市政府审定。竞买人在报名时需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4248.5856万元人民币。

四、竞买咨询及报名期限

有意竞买者请到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地址:海口市国贸二横路国土大厦五楼)或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楼3号窗口查询,凭有效证件索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手册》,并按挂牌出让手册的具体要求报名参加竞买。

报名时间:2019年6月28日9:00至2019年7月22日16:00(北京时间)。

五、挂牌时间、资格确认及挂牌地点

(一)挂牌起始时间:2019年7月12日9:00(北京时间)。挂牌截止时间:2019年7月24日16:00(北京时间)。(二)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经审核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于2019年7月24日16:00前确认其竞买资格。(三)地点:海南省政府会展楼二楼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土地交易大厅。本次竞买活动挂牌报价阶段只接受书面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电子、口头等其他方式报价。

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本宗土地带项目回迁商品房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出让,土地竞得人应按规划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深化设计和建设(规划批准的回迁商品房建筑设计具体方案向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咨询,咨询电话:65356630);(二)该宗地项目建设鼓励采用装配式建造,具体要求以海住建总[2019]156号为准;(三)用地内应配建开闭所一处,独立占地,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具体依照经规划批准的项目回迁商品房建筑设计方案);(四)竞买成交当天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出让地块的出让金,定金为土地成交价的10%。土地出让金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竞得人还须与辖区政府签订《海口市回迁商品房项目建设监督协议书》和《海口市棚户区回迁商品房项目政府组织团购商品房合同》;(五)根据《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提供下洋瓦灶棚改片区回迁商品房C0503-2地块土地出让补充条件的函》(海棚联办策[2018]46号)、《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修改<海口市美兰区下洋瓦灶棚户区回迁商品房项目(C0503-2地块)土地出让补充条件>相关条款的函》(海棚联办策[2018]78号)及相关附件,该地块项目建设周期为不超过30个月,自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完毕止。土地竞得人应按《海口市美兰区下洋瓦灶棚户区回迁商品房项目(C0503-2地块)土地出让补充条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在《海口市棚户区回迁商品房项目政府组织团购商品房合同》中明确具体建设进度。涉及水务、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等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海南省和海口市的有关管理规定;(六)本项目回迁商品房及商铺回购限定价格:本项目回迁商品房的回购限定价格为建筑面积6248元/平方米,商业建筑的回购限定价格按照《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提供下洋瓦灶棚改片区回迁商品房C0503-2地块土地出让补充条件的函》(海棚联办策[2018]46号)的相关要求确定;(七)购买人实际购买回迁商品住宅面积超过可购面积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回购价格的1.2倍计算;实际购买回迁商品住宅面积超出可购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回购价格的1.5倍计算(具体按辖区政府提供的购买条件执行);(八)销售对象:项目所有住宅、商业用房,均由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组织特定回迁人按限定价格进行回购。具体名单和购买条件由项目所在辖区政府提供。有剩余房源的,由辖区政府或相关指定部门和单位按《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提供下洋瓦灶棚改片区回迁商品房C0503-2地块土地出让补充条件的函》(海棚联办策[2018]46号)确定的回购价格回购;(九)停车位销售要求:有独立产权的小区配建停车位,按《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明确各棚改项目回迁商品房地下停车位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约定,最高价不超过13.64万元/个进行销售,或参照周边租赁市场的价格进行租赁,不得对小区业主以外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销售或租赁;土地竞得人应按国家、地方行业管理规范、规定要求建设该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完工验收综合备案后,无偿移交市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并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十)税金由竞得人按税法规定交纳,拍卖交易服务费按规定收取;(十一)受让人凭土地出让金发票及完税证明等材料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手册》,该手册所载内容为本公告的组成部分。

八、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898)68531700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898)65303602

网上查询:www.landchina.com

http://zw.hainan.gov.cn/ggzy/www.hnlmmarket.com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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