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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进一步规范货车通行的通告

海口日报 2019-06-24 08:30

(备案登记号:QHK-2019-40001)

为进一步规范海口市货车通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就货车通行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货车限行区域

东至滨江路(含),西至丽晶路、丘海大道(不含),南至椰海大道(不含),北至海岸线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含海甸岛。

二、货车24小时禁行路段

(一)滨江路全路段

(二)海秀快速路全路段

(三)长天路全路段

(四)国兴大道全路段

三、限行对象和时间

(一)新能源货车

新能源货车除海秀快速路全路段24小时禁止通行外,其他时间和路段不受通行限制。

(二)中型(不含)以下货车

1、每日6:00至9:00,16:30至19:30在限行区域内限制通行;

2、在24小时禁行路段禁止通行。

(三)中型(含)以上货车

1、每日6:00至21:00在限行区域内限制通行;

2、在24小时禁行路段禁止通行。

四、车辆通行规定

(一)所有货车要按照以上管理规定通行。

(二)确因生产、生活等需要在限行时间、区域和路段上通行的货车,应办理临时通行手续后方可通行。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本通告的限制。

五、临时通行手续备案的相关规定

(一)办理临时通行手续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书

4.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地点

海口市金龙路9号交警支队B1017室

(三)咨询及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四)咨询电话:31366845

六、法律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七、附则

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执行情况对本通告随时进行调整。2018年3月28日施行的《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规范货车通行的通告》(备案登记号:QHK-2018-40001)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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