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中院宣判一批毒品案件 1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多名毒枭判死刑 1人被执行死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符雄助通讯员宋研)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召开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暨禁毒法制宣传现场会,对四起毒品犯罪案件的15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贩卖毒品罪犯潘开芳执行死刑。
案件一
在被告人陈吉等二人贩卖毒品案中,陈吉与蔡国奇贩卖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的液体、甲基苯丙胺片剂、含MDMA成分的液体、含氯胺酮成分的液体、尼美西泮片剂,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是毒品累犯、再犯,此外还有其他犯罪前科,分别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二年。
案件二
在被告人庞诗超等三人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庞诗超贩卖毒品海洛因牟利,被告人杜正伸向被告人庞诗超购买海洛因后贩卖给被告人麦发成,被告人麦发成再贩卖给吸毒人员。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庞诗超贩卖海洛因372.12克和含咖啡因等成分的毒品19.41克,被告人杜正伸贩卖海洛因372.12克,数量大;被告人麦发成贩卖海洛因14.52克,数量较大,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分别判处三人八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件三
在被告人邢福武等四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中,2018年6月5日,被告人邢福武、张俊珑合伙向外号叫“阿火”的人购买500克海洛因贩卖给被告人丰开业,丰开业在三亚市贩卖给被告人洪德欧,洪德欧运回临高县藏放。当天,公安民警分别抓获四被告人,从洪德欧家查获一板海洛因,净重349.57克。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邢福武、张俊珑、丰开业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洪德欧构成运输毒品罪。邢福武、张俊珑、丰开业贩卖海洛因500克,洪德欧运输海洛因349.57克,数量大。
邢福武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俊珑、丰开业、洪德欧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件四
在被告人符永丰等六人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符永丰、梁志港、韦宁贩卖海洛因8729.42克,数量巨大;被告人刘海雅、吴淑江贩卖海洛因3150克,数量大,其中1400克系未遂;被告人王平孟贩卖海洛因4200克,数量大,其中2100克系未遂。符永丰、梁志港有坦白情节,但其二人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符永丰系累犯、毒品再犯,故对其二人依法予以严惩。
海口中院对被告人符永丰、梁志港判处死刑;对被告人韦宁、刘海雅、吴淑江、王平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五
当天,海口中院还依法向罪犯潘开芳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复核)裁定书,下达最高院执行死刑命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7月,被告人潘开芳从上家“阿宏”处购买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同案被告人陈进文(已判刑)2000克。同年7月20日左右,潘开芳又贩卖给陈进文1020克海洛因。7月31日,潘开芳与陈进文商定交易3板海洛因后,从“阿宏”处拿到3板海洛因,其准备贩卖给陈进文时被抓获,被缴获3板海洛因,净重合计1052.6克,另被查获少量甲基苯丙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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