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开宣判一批毒品犯罪案件,1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一毒贩多次贩毒被执行死刑
此外,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日海口中院依法对贩卖毒品罪犯潘开芳执行死刑。
一毒贩被执行死刑
2014年5月至7月,48岁的广东男子潘开芳从上家“阿宏”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同案被告人陈进文(已判刑)2000克。
同年7月20日左右,潘开芳又贩卖给陈进文1020克海洛因。7月31日,潘开芳与陈进文商定交易3板海洛因后,从“阿宏”处拿到3板海洛因,准备贩卖给陈进文时被抓获,缴获3板海洛因,净重合计1052.6克,公安人员另从其租住处查获少量甲基苯丙胺。
海口中院认为,潘开芳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潘开芳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法院依法以潘开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6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海口中院依法对潘开芳执行死刑。
6人跨省贩毒获刑
海口中院还对符某丰等6人贩卖毒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经查明2018年,屯昌男子符某丰与广西人“老五”联系贩卖海洛因,“老五”安排被告人梁某港到海口市与其对接,韦某从广西携带海洛因到海口市交给梁某港贩卖,符某丰负责联络下家,抽取毒资、毒品作为报酬。
2018年5月4日,经符某丰事先与被告人王某孟、刘某雅联系,确定王某孟购买6板海洛因、刘某雅购买4板海洛因后,韦某从广西携带12板海洛因到海口市交给梁某港,在交易时被抓获,缴获10板海洛因,在梁某港租住处查获2板海洛因,净重合计4179.42克。
海口中院认为,以上6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符某丰、梁某港、韦某贩卖海洛因8729.42克,数量巨大;刘某雅、吴某江贩卖海洛因3150克,数量大,其中1400克系未遂;王某孟贩卖海洛因4200克,数量大,其中2100克系未遂。
海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符某丰、梁某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韦某、刘某雅、吴某江、王某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某雅、吴某江、王某孟限制减刑。
一被告人运毒被判无期徒刑
2018年6月5日,三亚男子邢某武、张某珑合伙向外号叫“阿火”的人购买500克海洛因,并贩卖给陵水男子丰某业。丰某业在三亚市又将毒品贩卖给临高男子洪某欧,洪某欧运回临高县藏放。当天,公安民警分别抓获4被告人,从洪某欧家查获一板海洛因,净重349.57克。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武、张某珑、丰某业贩卖毒品,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洪某欧运输毒品,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邢某武、张某珑、丰某业贩卖海洛因500克,被告人洪某欧运输海洛因349.57克,数量大,均应依法惩处。
海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邢某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某珑、丰某业无期徒刑;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洪某欧无期徒刑。
另外两起案件中,庞某超、陈某、蔡某奇等5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8年至15年有期徒刑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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