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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妻子婚后买了两套房为什么离婚时却分不到?

三亚日报 2019-08-21 03:36

这是发生在海口的一起离婚纠纷。苏铁和何子(两人均为化名)婚后购买了两套房子,然而前年两人离婚时,何子一套房子都分不到,还要承担未完成部分房贷。这是为什么?

2009年,经历三年恋爱长跑的苏铁和何子登记结婚了,当年,他们在朋友的推荐下全款购买了一套靠郊区的两居室,房产登记在苏铁和何子名下。2011年初,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他们在龙华区首付40万元、贷款50万元购买了另一套房子,房产登记一样在苏铁和何子名下。

2012年,在朋友的提示下,苏铁发现何子出轨的事实:何子背着苏铁与一位在校大学生秘密交往。发现何子出轨的苏铁提出离婚,但在双方父母的劝说下,她答应给何子一次机会,条件是家里两套房产要归自己。同年5月,苏铁和何子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后购买的两套房子,所有权归苏铁所有;如双方离婚,2011年购买龙华区房产而欠银行的50万元房贷由双方共同承担”。

当时双方签署协议后,并没有对两套房子的所有权人进行变更,两处房产依然登记在双方名下。

2017年9月,苏铁再次发现何子出轨的事实:与之前的大学生“再续前缘”。她当即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双方《婚内财产协议》分割房产和债务。

法庭上,何子愿意离婚,但在房产和债务分割上不认同。他辩称当时双方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无效,是被胁迫才签署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同时,何子认为两套房子的所有权人都没有进行变更,应该有自己的一份,所以自己分不到房子还要偿还房贷是不公平的。

那么,何子的说法成立吗?对此,海南天鼓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说,不成立。苏铁和何子签署协议时是自愿的,该协议合法有效。即使是苏铁以胁迫的手段,使何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他也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2017年9月时,协议已签署五年多,何子早已丧失撤销权。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对于房产所有权问题,王律师说,两处房产虽未过户但不影响协议效力,苏铁和何子对婚内财产的分割协议合法有效。我国物权法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需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方能最终获得物权。但是,物权法是调整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而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特别是夫妻内部对财产的约定,应当优先和主要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房产虽未过户至苏铁名下,但她已经是房产所有权人,何子需遵守该协议。法院也支持了苏铁的全部诉求。(本报记者吴英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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