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40万元4年未还 男子被判还本付息
□实习记者吴佳穗
记者罗晓宁通讯员宋秋婷
本报讯日前,海口秀英区法院依法审结张某借他人40万元4年未还一案,判处张某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羊某与张某通过做工程认识。2015年4月,张某以做工程项目缺钱为由向羊某提出借款。羊某于2015年4月17日将人民币4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给张某。2017年6月,张某离开海南省到陕西省工作。从2018年起,张某不再与羊某联系。羊某催收借款未果,遂将张某诉至海口秀英区法院。
秀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羊某借款有银行汇款凭证及短信记录为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张某逾期不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过错责任。被告张某应当向原告羊某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逾期利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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