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琼0105执2150-2151号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卫华、罗英丽与被执行人海南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琼0105民初1803、180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裁定将登记在海南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向荣北路5号金美花园1号楼4层402房(房产证号HKYL492993)、2号楼1层101房(房产证号HKYL492329)的房屋所有权分别过户登记至范卫华、罗英丽名下。如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院地址: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68号
联系人:薛法官联系电话:6866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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